案例二侵害“桔子”酒店商标案
【基本案情】原告某酒店管理公司系第7300545号“桔子酒店”商标、第11460574号“桔子酒店精选”商标、第7300539号“桔子水晶酒店”商标、第12006171号“Orange Hotel”商标权利人。经调查发现,被告建湖县某快捷酒店在美团、大众点评网等平台注册并使用“桔子快捷酒店”对外提供客房预订服务。被告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加盟、许可等关系,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,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20万元。
【裁判结果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建湖县某快捷酒店在美团、大众点评等平台对外宣传时突出使用“桔子快捷酒店”字样,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的误认,从而对市场主体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,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。据此判令建湖县某快捷酒店停止侵权,赔偿损失8万元。
【典型意义】本案是一件酒店住宿从业者利用互联网“搭便车”侵权的典型案例。该酒店住宿从业者通过网络平台对外提供住房预定服务时,突出使用“桔子”字样,使消费者产生误认,从而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。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,出差或外出游玩预定住宿时,建议通过酒店官方app进行预定,需通过第三方平台预定时,应当通过消费者评价了解所要预定酒店的真实情况,防止上当受骗。
来源:盐城中院